养老保险的事儿两百读者来电咨询
本报和省劳动保障咨询合作,为读者答疑解惑自17日起,本报0351—和省劳动保障咨询12333开始建立合作关系。两部定期受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每周确定一个主题,接受专门咨询。活动第二周,两百名读者通过0351—或12333参与,结合自身情况,细聊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郭爱晔周四接听了读者,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8月28日,记录整理了其中的部分典型问题。问: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答: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满55周岁,生产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达到该工种的规定年限就可退休。病退年龄为: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问: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给予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3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00元。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执行。职工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他的不予享受。问: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时,需提供什么资料?答: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时,需填写《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花名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证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非火化的地区证明);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的证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工亡待遇的,其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工残退休证明。问: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如何折算工龄?答:我省1992年1月1日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问: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后,如何管理个人账户?答: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问: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不发给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下周,咨询活动的主题是“医疗保险”,具体活动时间敬请关注本报。本报 王斌